星期五雜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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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要以最嚴厲的態度譴責孫安佐的母親狄鶯(本名林佳璇),以及有類似行為,無論男女的成年人。對於影視圈的新聞,有時不確定是否是為做效果而造假誇大,所以看到後,未必馬上評論。
如果現在是2005年,狄鶯在馬拉松接吻大賽的行為,已涉犯中華民國刑法227條,對未成年男女強制猥褻罪,應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的刑期。兒童保護機關應啟動對孫安佐的保護。這不是網路上說的「毀三觀」、「太溺愛」——這是極其嚴重的犯罪——接吻大賽的主辦單位不知是什麼單位,竟然一點警覺與法律概念都沒有——當場就應該禁賽。這顯示社會的保護兒童意識,多麼低落。
目前主掌兒童福利或是法務部,應當有人立刻出面說明清楚。在性犯罪一事上,女性沒有也不應有任何豁免權。母親假借照顧之名,行侵犯之實,這種行為即為虐待,與任何強暴犯以「檢查健康」、「教育」、「幫助你/妳」或各種奇怪明目性侵(最奇葩的還有說「教你怎麼防範性侵」而非禮兒少),是等量齊觀的惡行。
小孩看到成人親吻,可能好奇而想模仿,但這不是成年人可以趁機逞慾的藉口。這就像小孩即使會說「想跟父母結婚」,成年人也不可與兒童「結婚」,是同樣道理。「這是情人間做的事,媽媽的情人是父親(或其他成年人情人),所以我們之間可以做,但不會與你/妳做。你/妳長大後,會有自己的情人,那時你/妳可以與自己的情人做。」——這是母親,或任何兒童照顧者應該有的反應。
或許有人會說,狄鶯沒受太多教育,但這不是理由。有個非常簡單的檢驗方法,「別人不可以對孩童做的事,父母當然也不可做」——如果任何其他成年男女,對孫安佐做同樣的事,是禁止的,這事對孫安佐的父母,當然也是禁止的。禁止的是行為(因為這類行為會干擾兒童成長),並不因為行為人身分有改變。
2.任何人在正當情況下,都可以幫嬰幼兒洗澡或陪伴(假設父母因為傷病或不在場不克執行親職),但任何人也都禁止「假借幫嬰幼兒洗澡或任何照顧」,自逞私慾。——文化長期的錯誤「假設」,以爲女性沒有男性的性生殖器官,就不會猥褻性侵他人——這是非常嚴重的錯誤。也導致不少女性加害人的男女受害者,更難獲得救援或損害賠償。不少女性加害者,嚴重缺乏罪識感,這是性平與社會教育,絕對有必要加快速度,予以補救與更正的。
我不是很懂火砲,看起來孫安佐都是「嚇唬威脅人」或預備狀態的危險行為,但他本身,早已遭侵犯——狄鶯犯的罪嚴重多了。我這麼說,並不是說孫安佐的脫序行為,就沒問題。附帶一提,並不是要大家神經緊張,偶然大人小孩嘴唇碰到嘴唇(小孩淘氣確實有可能親到嘴唇),這未必是犯行——就像人們不小心,也會因為各種原因,誤觸他人的胸臀部,比方推擠時、摔倒時——這屬於情有可原,也就不該亂作文章。
但所謂的「濕吻」,那就是法律禁止的強制猥褻。有在協助男性受害人的專業人員,應該在尊重孫安佐的意願下,提出協助才好。——以上是循循善誘的說法,若說我的直接反應,那就是「林佳璇女士,妳會下地獄。」
3.好難從氣憤的心情,轉換到要恭喜双子!想到我曾在洗手間斬釘截鐵的對他人道:「我不需要任何安慰,她(双子)絕對會得到肯定。」——這一路並不容易。在此大喜之日,容我以稍微私人的口吻發表感想:她不只是個好作家,也是個好孩子。希望她的例子,可以鼓勵暫時沒有得到肯定的寫作者——苦盡甘來是存在的,願大家都好好堅持,努力不懈。
4.我第一次看到新聞說,沈伯洋的對手用「勃起」、「壯陽」等,性騷他與他名字,我還不太敢置信。這也是必須譴責的惡意與反性平,同時還「極端愚蠢」——今日又看到新聞,看來確有其「蠢」。今天一天就譴責兩件事,我真覺得有點累。
5.下星期六,我與舒雅會在現流。有興趣的朋友請上「東湖圖書館」或現流臉書查詢。我本來以爲是主持人加我們兩個聊天,不知道(或有跟我說,我沒弄清楚)會開放其他人入場~~。不過我想差別應該不大。(楊)舒雅超可愛的!她老是會直接跟我說,「我不相信」、「我不要」等等等——是很有趣的直來直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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