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雜念
放上這一段關於正義之旅:同性婚姻的錄影,影片有一點長,不過到中間偏後,對2004年麻州高等法院判決書中,擴大婚姻概念及於同性的分析,尤其有趣。能夠從頭到尾看過這一部影片,也許是最好的。
如果有人是比較沒耐性的,我做一個簡短的介紹。關於判決書的解讀,桑德爾剖析了兩個層次,第一層次是,判決書的起始看似是以中立的角度討論同性婚姻──這與課堂上某些發言同學的思考是近似的,就是認為即使同性婚姻不符合他/她本人的道德判斷(課堂中有至少兩種不同深度的涉入:有人認為她是思考過道德上對她而言意謂何物,而她是覺得OK的,也認為法律有對此行為道德認可的作用;有人認為對他本人並非OK,可是考慮其他因素,也不構成阻卻的道德立場──所以他覺得不可反對。)
桑德爾繼續分析第二個層次,法院判決書接下來的部份,不再只是以中立的方式討論,仍然進入價值判斷的領域。這裡引用法官對婚姻的定義:生育並非婚姻的定義,而是伴侶之間的承諾。也就是說(接下來是我說啦),法官並不是單單去思考同志不同志的問題,而是認真檢驗婚姻在我們社會中的實質意義與價值後(所謂人們即使奄奄一息也可以結婚,非常好笑,但也確實點出了婚姻是什麼),得出將婚姻限制在一男一女的概念上,並不妥當。這也是法國以人類學家為首出面解釋婚姻與家庭是什麼,所給出的類似說法,婚姻是一種結盟或政治的關係,一男一女並非必要。
接下來就要進入最稀奇古怪的部份了:我是在「護家盟」的網站上看到這則錄影的,這也是為什麼我花了時間去看這段錄影,並想知道究竟「護家盟」把這段錄影貼上去,也就是廣為宣傳的用意,到底是什麼?三個推論(純是推論):01這個錄影被當成以思考與論辯煞車推進同性婚姻的方式;02這個錄影被當成促進反同志危機意識的教材,亦即看看美國法官竟然已站在同性戀那邊了(但閱讀判決書即可知,法官審酌的並非這是否提高或促進同性戀的權益或平等,而是對婚姻制度也有一優先性的思考)──。03桑德爾的用語:「判決書顯示了......你不應該只是支持或反對同性婚姻,而中立的不討論隱含其中的道德和宗教的問題。」在第三個例子中,這是最值得我們共同來討論與反省的部份。初步來說,我分三點論述:
第一,我相信桑德爾的這番表述,確實會引起某些同志或支持同志婚姻者的反彈,因為異性戀婚姻似乎可以不經討論道德和宗教的問題,而同志卻必須被討論,這看似仍有歧視之嫌。但在這裡我採取的比較是兒童與精神分析者多樂多的態度,也就是要讓歧視有顯現的空間,以便能夠加以徹底變化──或許將論戰延伸到道德與宗教的討論,在限定時間內,會看起來加深歧視,比如會聽到大量歧視同志的話語;但是就更長的時間而言,這才是讓歧視從文化深層而非表面消失的方式。
第二,所謂討論,很重要的一部份,其實也是重新檢驗我們已有的觀念與意見。其中也包括進行道德與宗教方面的討論,是否就是不利於同志?這裡我想說,進行道德與宗教方面的討論,並不意謂著「討論同志的道德或宗教」,因為任何稍微細膩的人都會知道,只討論他人的道德或宗教,並非一個完整、可靠的道德與宗教討論。這個部份我們或許也可以感謝,長期以來基督教教徒曾經留下的論述與反省,留下大量足以借鏡的資訊與榜樣。
曾經有一位基督教的牧師說:關於同性戀,神究竟是怎麼想的,我們完全不知道。這也是相當多基督徒的書寫曾指出的,如果神的意旨是那麼清楚就可以得知,信徒就便宜行事地討好阿諛神,這根本毫不符合信仰的精神,只是抄襲世俗生活中的賄賂與交際原則罷了。我們並不能去要求每個社會成員都以某個宗教的信仰背景與角度去思考,但是,同樣以道德與宗教反思為名,反同性婚姻如果只是提出教會的命令或聖經的章節,令人遺憾的並不是恐同不恐同的問題而已,而是在對道德與宗教的考慮與對話上,我們看到文化的薄弱與衰退。教會振不振興這事與我一點關係都沒有,但是如果教會捨棄在信仰歷史中比較嚴謹的精神,這是令人相當扼腕的。
第三,道德不等於壓制,宗教也未必保守──許多人在看到多元成家方案中不必負有性忠貞義務時,直覺地就感到不適與煩惱──相信這也是這個方案會在流傳時,經常蒙上「非道德與毀家滅國」之類形象的原因。我對此能夠理解,因此將我的想法寫在下面:
在這裡,我要舉一個在討論道德生活中學者常用的例子,那就是設置監視器是否有助於提高人們的道德水平?
有人認為因為害怕監視器會抓到偷竊,偷竊率會下降,所以監視器是道德的幫助物;但是另外的論點是,利用恐懼與懲罰,雖然也許會暫時遏阻了犯罪,但是人們之所以不做出犯罪行為,只是出於自保與利益上的考量,非關良知,更倚重他律甚於自律,事實上,這是在降低了人們以自身良知思考與行動的範圍與能力,所以監視器設置,隱含有撤除每個個人思考與做出決定的意味,完全不是道德的幫助物,而是道德的反幫助物。姑且暫定性忠貞義務是一定比例人口心中的道德行為,但以法條介入與規定,其實是可以類比於監視器的設置與否。也就是說,在法律條文上,撤除與性行為相關的規定,其作用相當於撤除監視器。
但我們必須堅定地指出,撤除監視器的思維與作法絕對無法導出鼓勵犯罪與不道德這樣的理論。這就像我雖然沒有穿著防彈衣去逛街,並不表示我鼓勵人們在街上射殺我。除了其他實務上的考量,這個規定本身,真正的涵意,不在贊成或反對那一個行為,而是返還個人進行思考與行為的自由。因此,非常嚴格地來說,這不是一個關於特定道德(性忠貞與否)的規定,但卻給出一個相當有意義的道德基礎。有基礎不見得道德就會建築其上,但是良好的基礎卻是我們樂見的。這也是我為什麼支持性忠貞義務不需要進入法條規範的原因。
這是較接近以撤除監視器來保障道德生活的主張,認為真正道德生活的確立,有賴於每個個人的充份自由與思考,而不是利益交換或者對律法的鑽營茍且。
讓我們不要穿著防彈衣,過我們的日子吧!
麻州案連結http://en.wikipedia.org/wiki/Goodridge_v._Department_of_Public_Healt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