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雜念
前陣子吃了新竹的榮記客家湯圓,份量大得令我嚇到。
邊吃邊對自己說,「這一生的湯圓今天都吃飽吃完了」。不過中央路一帶還蠻有趣的,附近看一些老巷子。
木柵的逢玉冰果室沒有了,今年我吃的是義美的芝麻湯圓。
其實吃糯米做的東西,對我來說,總是有點自找麻煩,因為老覺得不是那麼好消化,說是這麼說,冬至不吃湯圓就是覺得說不過去,這就是「過節的(找麻煩)意義」。聽說今年桂冠有「知錯能改」的事蹟,走過冰櫃時,動念過「買一包獎勵改過嗎」,不過,一來只瞄了一下時事,二來我還是有義美就先買義美。福灣一開始得獎,因為說是台灣之光嘛,我也很捧場地立刻買過一回,之後知道惡行,心道「糟糕!來不及吐出來了」。
福灣的父子都被法庭判刑確定,法律部份,算有還受害者一定的公道。
雖然我認為二審的輕判,並不十分令人放心——以我所見,此例更接近「強制猥褻」而非「意圖性騷擾」。
消費行為裡,本來就有「奇檬子」部份,我給自己訂的原則是,若我是小戶,很少消費,比如一生只買一兩次手電筒,那就算了,不特別去查廠商,若我是「大戶」,比如牛奶,非常固定長期在購買,那我就要選一下。一個企業有非常多員工,並不是只要發生性騷擾事件,就代表該企業有意傷害性別平等與員工權益,還要看是怎麼處理的。福灣的處理是尤其惡劣的,因為許華仁攻擊實習生「私生活混亂」——私生活混亂又怎樣?私生活混亂也不表示你可以侵犯人家,更何況,你又是誰能知道又評判人家的私生活?不過今天不特別膠著在福灣巧克力,談一個更根本的態度。
關於「是不是犯罪?是不是歧視與壓迫?」
至少先有幾個答覆:
1.是。是犯罪。或是歧視與壓迫。因為~~。
2.不是。因為~~。
3.不知道。因為~~。
4.不確定。因為~~。
我已經一再建議過,隨便祭出「這是政治正確之類」是很糟糕的態度,經常使用來剝奪探討的合法性並奪取發言者的發言基礎,這裡就再說一次。以上四個答覆都是可以接受的,如果是「不知道」或「不確定」,就說不知道或不確定,並說明理由。如果答案是二,不是,如果理由是站得住腳的,那也要堅持立場。大部份的性騷擾申訴,多半是落在第一區塊,如果你/妳的答案落在一,妳/你卻認為應該「網開一面」或「給予特殊待遇」,那就要檢討妳 / 你可能沒有足夠的性別平等概念,或是本身就對犯罪抱有特殊好感或比較喜歡某種特權——後面這三種可能,在某些狀況,會使人顯得「更加人性」——那是因為人性裡,確實有各種對犯罪的親近性,所謂「是非分明」,環境與教育都佔一部分因素。
下面我再就「道德生活」做一點層次分別:
第一個層次:道德的深度整體性,或說動機道德問題,這個部份不是只看行為,而是必須把動機與行為相結合來看,因為牽涉到內心活動,雖然是最核心與重要的道德生活,但在現實中,是他人與他律最難介入的:因為誰也不知道他人內心怎麼想的。一個人所謂「奉公守法」,也可能只是畏懼懲罰,甚至並不了解行為的意義,這個層次雖然重要,但除非有特殊的管道做長期的觀察與討論,一般我們既無法得知,也難以判斷。
第二個層次:缺乏積極作為的道德缺陷。這個層次也經常有爭議。比如說,文學界過去都有提到過的,有地位的文學家因為政治立場的關係,沒有簽署救援正受迫害的另一名文學家。這種行為的道德非議性不是沒有討論的空間,如果拒簽署的文學家是一向什麼都沒簽,因為認為簽東西沒有實質意義,那也可以說他的行為是有一貫性的,如果要非議,必須清楚非議的條件與內容為何,比如若該人簽署導致生殺之別是一種狀況,只有微弱施壓效果是另一種。政府如果態度正確但沒有執行政策,醫生如果非常關心病人但沒有及時更新知識,這仍會有道德可議性,但一般民眾只敲鍵盤就沒有那麼強的可議性,因為道德問題也必須結合了身分、專業與權責來看。我們認為權大的人更應該有積極作為,無權的人則否,這是基於常情的判斷。
第三個層次:「個人生活歷程德性無虧或有虧」層次。因為一般市民並不處於決定某政策的位置上,這個層次的道德問題,經常是比較能引起迴響的,最有代表性的,可能可以用感情事件中的忠誠或道德態度為例。民眾對此很容易有移情與參與感,這也是為什麼即使是公共政策,也會被冠上「渣男」或「綠茶婊」之類的名號,意圖做連結。但這不是沒有危險的地方,我常引用的一句也是其他研究者說的話「希特勒對他的狗也非常好」。這就是層次混亂的問題。共同生活的伴侶有一方外遇,如果之前就有過承諾(大部分來說會有承諾),那確實三方都有道德課題必須處理。為什麼有些會引起憤怒?有些甚至三人可能都贏得敬重,這是因為即使失守了一個道德課題如守信,不代表其他的課題沒有努力的必要。對虧欠的人說抱歉,並盡一定的可能補償,這仍是有意義的。我們都有可能虧欠人也被人虧欠,被人虧欠時也可能有道德高度,比如也有被虧欠方表示:「你必須忠於你自己。」這多半也是虧欠方有贏得被虧欠方的敬重,這個部分也不能因為有這類道德高度的表示,就一概而論,畢竟有些被虧欠方會氣不過,往往不只是背信,可能還牽涉到過程中的被利用或欺騙,除非我們了解所有內情,判斷也可能失準。比如說完全沒有背叛,可是也沒有愛與感情,什麼才是對這種關係的道德態度?真的就只有當事人才能判斷與行動。所以這一類的道德問題,旁人只能對生活行為中的優劣判斷。這個層次的道德問題在於,雖然人們傾向於尋找道德模範或看到道德行為會感覺良好,但說到真正的道德生活,沒有人可以借用或完全移植別人的道德經驗,所以熱衷他人的道德生活,未必可以保證自己的道德生命,甚至可能造成誤判。
第四個層次:觸法的行為。法律對道德的保護其實是極低的,一般來說,觸法都是傷害了一個社會所認為的比較根本的人權與公共利益。比如人身安全等等。但完全以觸法討論道德,也有問題。這裡我們先把錯判或構陷放在一邊,這是屬於必須另外考慮的例外狀態。只討論違反法律的行為。法律仍會反映社會的價值觀,比如以懲罰來說,我讀過一篇文章,提到在芬蘭,違反交通規則的罰金是以收入比,而非全民金額一樣。這表示芬蘭社會認為,要罰行為,而非罰貧富,因爲一張罰單對不同收入的人來說,所造成的懲罰效果並不一樣,所以要罰,但並不罰窮。有些國家仍處罰同性關係,有些如台灣則以法律保護之,前納粹時代對猶太人就有不公平的財產沒收或職業限制,所以法律既可能與道德判斷有關,也可能違反道德原則。但是不是因此認為自外於所有法律判準就有正當性?我想大部分人的答案仍然是否定的。違法的行為可能是道德的,但不是違法就是道德的。這應該非常清楚,不用再多解釋。猥褻未遂屬於刑法的範圍,就侵害他人而言,已有相當的嚴重性。基本上,很難說這類行為還有什麼道德的模糊空間。即使有多麼奇怪的「高尚」動機,比如阿莫多瓦曾踩一個灰色地帶,不知是否有事實根據,就是「強姦長期昏迷者導致昏迷者甦醒」,其實這個例子也不能說「高尚」,阿莫多瓦的立場與許多創作者有疊合,亦即關注性的觸法者是「寂寞到無知」的狀態,講得白一點,關心「加害者的底層」。受害者可能被認為是當然的被同理者,而創作者偏向要「出奇制勝」。但是智能障礙並不是加害者的全貌,用「有病」或「很可憐」談加害者,有一部分有道理,有一部分沒有。我們當然可以說「如果有選擇,誰願意或誰會犯罪或侵害他人?」這種說法裡,侵犯為錯事並沒有被否定,但問題是在沒有說清楚時,就與「為之脫罪」差異甚微。大部分的受害男女都不是昏迷者,加害者也沒有障礙——雖然有報導基於維護受刑犯的人權,有強化「加害者多身心障礙者」這種傾向(我認為這是非常危險並沒有妥善處理的報導)——或許社經地位弱勢的加害者定罪率較高,這代表的只是相反狀態的定罪率較低,而不是性侵犯等於「弱勢男性對抗強勢女性」。雖然只要稍微動一下腦,就知道並非如此。但是社會觀念裡,認為「加害者很可憐」,或比做「偷麵包的窮人」,我認為都是非常不恰當的,可能也有侮辱受害者的嫌疑,因為為什麼我們沒有意識到受害者才是「被偷身體的人」?
身體是一個人日夜與共無處可逃的所在,是人們對可控與不可控經驗的記憶生長處(這也是為什麼稱性侵是違反「性自主權」),麵包再做就有,身體很好再做一個嗎?身體並不是骨骼加血肉就有的東西,不然就做做看,看誰能做個身體出來。以下這個實驗並不能全部推論到受害者的經驗,但有參考價值。童年有過被性侵經驗的女性在一般性的壓力事件(公開演說)時,壓力賀爾蒙是未受侵犯女性的六倍。(«韌性»頁一六八)«深井效應»這本書在性侵上並沒有說出太多之前研究者不知道的事——我說參考,是因為這些研究都著重在幼年,腦部還在發育狀態,成年人的研究則至少我手邊剛好沒有清楚的數據,只能確定「造成壓力是一般知道的影響」,而壓力已經被證實,經常能致命。侵犯身體應該是一個道德爭議低但嚴重性相對被低估的社會行為。
如果不能回答「不知道」或「不確定」,就有必要在「是」與「否」兩者中間,選擇立場並了解原因——以上列了不同層次的困難,但有困難不代表不可討論,只是要知道困難是什麼,因為困難而懸置的原因在哪裡,非常在意第一層次的人,有時若把對第一層次的態度延伸到第四層次,可能也有待商榷——把所有層次的問題都放在同一層次,也會無法討論,所以做了簡單區分。
今天放兩張圖,一張是2020難忘的幸福讀書時刻,但有些大推的書如«殖民地之旅»«毋甘願的電影史»«山地話珊蒂化»就沒有再拿來排,純粹是整理書到一半,順手放一下,因為都要依類別重新整理,就拍個照紀念一下。另一張是新書圖,但今天沒寫介紹,就先放圖,改日再補。
我以為中文版的封面已經出來,但原來還沒,就先用英文版的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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