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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二雜念

1.A:因為共同生活的緣故,有必要區分善惡,並且適當懲處惡行。B:善必須具有恆定與完整性,不能一三五善,二四六不善。C:因此,善根據上述原則,其核心即是「不被惡動搖」。不被已發生的惡意事件影響、牽制與損傷。如果同意以上三原則,推演如下:


   A’謀殺(過失另計)是惡,惜人(命)是善。謀殺或虐殺人需懲處。B‘懲處必須與善結合,而非與惡。若與善結合,就必須與善的恆定與完整性結合。C’ : 懲處根據善的一貫原則,「惜命」不受「任何反惜命之惡」的影響、牽制與損傷。起初惜命,惜命一以貫之。


   這是我個人反對死刑的邏輯。大部分的人之所以反廢死,是因為覺得「善」比「惡」重要,需要保護——那麼,我們就必須保護所有為惡之外的人,可以始終站穩善的立場。這不是慈悲——保護善者,就是保護「善者始終如善者」的權利與自由。我看到受害者家屬認為被忽視與輕蔑的痛苦,我也感到非常痛苦,我覺得其中有莫大的誤會——因為,根本沒有要把加害者與受害者放在同一水平的想法。加害者怎麼可能凌駕受害者?——殺人害人除去「情可憫恕」(畢竟也有為救人而殺人的例子)者,並不該是同情的對象——什麼都同情的,並不是同情。對犯罪犯錯,最重要不是同情,而是「要了解」。我發現若干深受「人道情操」召喚者,有時會偷動手腳,「微調」惡的實情——對此,我也認為極不可取。因為這是「反了解」。


   法國有次有個重刑犯服刑完後,自道:我欠社會的已經完全償還了。——其實我並不同意。我只是「不在司法已經做成的審判」上「再加審判」——我不二次審,但我也不認為「服刑等於勾消」——只是我認為勾不勾消,牽涉到真實痛悔而非表演,旁人完全無從得知真相。


    也有一次,聽說有個更生的模範——我找了資料看。發現此人到了中國,接受什麼訪問時,一時不察,也再次流露殘酷的惡意與得意。——沒那麼天真好騙——惡沒有那麼容易根除——«邪惡»這本書的末尾舉了例子,有個姦殺犯,大談悔意(似乎還出書,我現在手邊沒書,不能確認細節),令許多藝文人士深受感動,頻頻為他請命。——最後,他獲得自由,再次犯下姦殺。——在對惡的了解上,許多藝文人士比一般人蠢與好騙,這不只是我的想法,松本清張也曾在不同作品中流露出類似想法。廢除死刑不代表就可以對惡鬆懈辨認——然而憑言論判斷人是否悔悟,並不聰明。


   善不是沒頭沒腦(儘管我在與某些藝文界的人談過話後,發現他們根本沒有確切原則,與寵溺子女的父母或宋襄公沒啥差別——所以,當有人說「廢死者沽名釣譽」,我有時是有一點同意。),將死刑逐出刑罰制度,不代表可以用敷衍、隨便的態度對待「加害之惡」。絕對要保護受害者與其親友的感情與尊嚴——然而,也絕不與惡者分享惡。


   這才是我們愛受害方的方式。原來是善,就是只有善才配得上。惡一點都不配這些無辜者、痛苦者、受傷者。如果有受害者家屬感情上仍過不去,我也覺得不可壓逼——或給他們加上一些具有侮辱性的形容詞。


2.古代的人還會正式「處死」牛或馬,如果牛或馬致人於死——現在很少有人會同意這樣做,因為智識水平不一樣了。


3.關於死刑存廢——阿苗(博雅)的功課做得很紮實,頗可參考——其他有人談著談著就輕浮了,真討厭。黃丞儀的法治史觀點,也有意義,不過我暫時只在網路聽到幾句話,尚未深入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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