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雜念
1.大家還是去看一下受害人具名揭發謝春德性侵未成年的文章吧。我心臟有點弱,看完整天感覺心如刀割。某網友在某處留言,認為「性侵傷害整個家庭」,我覺得沒錯,這是一個特殊型態。也就是加害者更想攻擊的是受害者的父母,表示「你們沒辦法保護你們所愛」——間接踐踏父母——所以小孩也可看成「代父母受害」。這種攻擊性可能是某種妄想,自以為可以懲罰受害人父母身上什麼惹怒其的特質。就是有套心理劇的劇本,先是「扒竊」一點父母的職權(變乾爸),然後再以性侵「殲滅」小孩(彷彿父母子女都不存在)。事件中的「蔡雀阿姨」敏感度與態度非常好,她第一在覺得不對勁時主動問梁,小孩在很多時候「要被問才會說」。第二是沒有因為被要求不告訴媽媽,就不說,她讓小孩當著母親面再說一次。這是很有擔當的大人。很多受害者都比較能對父母以外的人說,不是怕被罵,而是自覺「不想傷害父母」——雖然任何有良知的人,也會「同感受傷」,但關係沒那麼近,就好點。為什麼只是想所有小孩稍微平安、順利地長大,都那麼難呢?
2.並沒有停止關注其他Metoo事件。不過,因為有些可能想做更完整的思考,也可能會想放進講座內容,所以先不做太分散的感想。並不是「對某些事件表示關切,某些不聞不問」——有些則是太超過我能力,比如運動裁判什麼,這我暫時先放棄了。有賴其他能人志士。
3.我最初看到「兒科醫生『我打了我的孩子』」的新聞,根本沒點開,以為是騙點閱率。誰那麼沒有羞恥心,打小孩還敢公開發文。結果竟然是真的,打小孩耳光打到臉都腫了。我非常困惑,做到醫生,這人都沒朋友嗎?沒朋友跟他說,你很嚴重,你錯了,你快悔改。——什麼「小孩習慣不好」,你本人都已經觸法了。習慣不好與觸法哪個嚴重?衛福部說最高可罰六十萬。最好罰罰吧。這就是什麼「將行為與痛覺連起來」。最近看來,兒童權益的狀態壞極了,令人感到灰心。不能打耳光就是不能,如果人不吞小石頭到肚子裡,人就不能打任何人耳光。會不會影響腦神經會不會造成恐懼都不管,就算打了會變聰明,照樣不能打,這就是原則問題。
4.速食店,幾個亂跑的小孩害一個20幾歲的男生的薯條可樂全撒到地上了。小孩吃驚地圍著看,我覺得很好笑,問他們:「有沒有覺得薯條撒在地上很難得?很少看到吧?」大男生似乎沒碰過類似狀況,一臉「我該傷心嗎?」的「按兵不動」。我說:「請店員打掃,不會怎樣。」小孩媽媽說要賠大男生,他就說「不用賠」。稍晚我瞥了一下,發現大男生在吃薯條,想是他又下去買了。嗯,這是一個真心愛吃薯條的人,我無聊地下了評論。他也可以主張賠的。說「小孩亂跑」不太準確,就是不知怎地,小孩突然圍在他腳邊,他ㄧ緊張,就做了「向前拋物」的動作。我忙著寫稿,沒仔細看大男生長相什麼,但隱隱感覺「這是一個有自我要求的人」。媽媽如果賠可樂薯條,也未必不在情理中,但有個「就互相禮讓些吧」的氣氛,有點暖——我想他一開始應該是「有點生氣」——畢竟餐盤裡的東西全飛出去了,但他就是「忍了忍」——覺得可愛。
5.活動預告(電腦秀逗不能上圖與做連結,晚點再說):https://www.facebook.com/events/1084851865837101?ref=newsf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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