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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期五雜念


1.今天輕鬆點,來給苗博雅加10分。賴清德加5分。事實查核中心加3分。


   原因略述:總統大選辯論期間,聽到新聞報導與傳言說,賴清德說願意到立法院「接受質詢」。

   當時我很氣賴清德,覺得他是不是太天真了,這說法一定會被做文章。

   我個人以為,當時應直接說,總統沒有義務接受立法院質詢就好。(事實查核中心也如此澄清)

   最近因為黃國昌說,賴清德騙票,選舉時說要去立法院,現在行政院覆議案的意見又跟選舉說法

   不同。苗博雅於是把當時賴清德回答問題的影片找了出來,我也看了逐字稿。我蠻高興,發現原

   來我有點錯怪賴清德了。因為他回答的全文(見逐字稿)是:「賴清德 : 那另外,我也要利用這個

   時間澄清一下剛剛侯市長說我不願意到立法院接受這個立法院的這個國情諮詢,這是錯的,這個

   是假訊息。因為根據不管是根據憲法或是根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總統都有義務,應立法院的要

   求,到國會去進行國情報告,接受立法委員的國情質詢,但是並不是規定一對一的質詢。」

   

   在於「義務」兩字。根據兩個相關法律,總統都「沒有義務」,是立法院「得聽取(總統)國情

   報告」。更細緻的說明是,總統與立法院兩方都可以表示,需要「國情報告」——立法院在院會

   決議後,總統得「咨請立法院同意後」——簡單說,就是遇到重大事項,兩方可以就「總統國情

   報告」互相了解,確認。那麼,看賴清德的發文全言,該怎麼理解(所謂錯誤)呢?所謂錯誤

   是,如果有「義務」,不是「基於法制」,而是基於政治判斷與民主精神,賴清德把它「稱為義

   務」(根據法律),是因為他的內在認知裡,認為「他對深化法律的內涵」具有義務,所以他將

   法律裡的精神理解為「一種義務」,這好比如果某人說,我們有義務讓大家更明白政治上的爭議

   事項,其實「我們都沒有義務」,但這就是比如阿苗在做的事:加10分。賴清德加5分,是因為他

   的完整發言,表示他對法律是了解的,那就是「國情報告」與「一對一的質詢」不是同一件事。

   那麼,即使我們覺得他的「義務」兩字擺放不正確,甚至從「事實查核」的角度,會讓一般民眾

   誤解法律的規定,我們還是沒必要太苛責賴清德。因為這既不牽涉到惡意誤導(如黃國昌所詮

   釋),也不是缺乏法律常識(他並沒弄錯,一般人會混淆的國情報告與質詢)。我個人最重視

   的是事實面的理解力,而不是搬弄字詞(這只在立法技術時要特別注意)。所以,我很高興地

   發現我過去錯怪賴清德了。目前賴清德在我的計量表上,正處於加5分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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