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二雜念
哎呀呀,我才說過,婚姻平權這個主題,沒有我個人覺得太多想討論的內容,今天在網路上瀏覽了一下,不得不改變一下想法。
針對民進黨立委尤美女等星期一連署的民法修正案,有人在新聞底下留言:「騙選票的。用民法......都沒有出現婚姻平權!」——留言的人,應該很在乎婚姻平權。所以我還是來解釋一下。
目前也沒有任何一個法律叫做「異性戀婚姻法」,男女之所以可以締結婚姻,所依據的就是〈民法〉。
因為推動同性婚姻最響亮的口號是婚姻平權,也許造成一種錯覺,以為保障同性婚姻,就是會出現一部上面明訂出同志什麼或是婚姻平權什麼的法,才是有一部與「同志婚姻有關的法律」。這也造成一種混淆,比如法務部邱太三等支持的〈同性伴侶法〉,既有同性又有同志團體常提的伴侶伴侶,乍看似乎「很同志」——但已經有同志團體出來抗議與解釋,隔離不是真平等,就是因為〈同性伴侶法〉是一種特別法。
在同樣稱說支持同性權益的想法下,出現的重要歧義,就是關於立特別法或不立特別法。我是始終贊成不立特別法的,因為我支持婚姻平權與同性婚姻的著眼點,在於平等權——也就是我認為阻卻同性婚姻是一種社會不平等,首要就是要將現行法律中的這種阻卻移除,所以修民法合乎我的價值判斷與法律常識。民法修訂成功後,有意願結婚的成年人,照理就不會因為是否是一男一女,而被阻於婚姻之外。這是為什麼修民法,即是保障婚姻平權的原因。
假使立法順利,沒有意外,是不是說同志就得到最大或所有的保障呢?這個問題不能胡亂回答。審慎地說,以平等精神修法會達到的目標,最可以確定的是在平等權上的進展,也就是民法如何保障進入婚姻制度裡的人,就不分異性戀或同性戀,一律保障。所有適用在異性戀的規範也適用於同志,民法怎麼約束異性戀,就是怎麼約束同志。至於無論異性戀或同志,都有可能不想進入婚姻,締結相對彈性的伴侶關係,是不是也要建立起制度,加以保障與規範呢?這就是另一個主題。我覺得最好另行討論。
心急的人會抱怨,原來修民法只是保障了婚姻權(以及隨之而來的各項保障),還有其他根本不想進入婚姻制的同志,或其他方面的同志權益,還不是沒有被法律保障等等云云——就實際面來說,確實如此。
修民法只是同志權與平等權的第一步。但是修法,就是要按著法律來,絕不可以只是誰高興,就一聲令下——這不可能服眾,事實上我們也沒有這種法律就是(幸好如此)。修民法這只是一步——走路也是要一步一步走,如果這一步還沒走到,力陳還有其他各種步,這不能說是有錯,只是時機未必最恰當。比如下棋,走一步時,可以想著之後的十步或百步,但在下的時候,也還是要一步一步走。
我是連手機契約都討厭看,不得已要讀法律文件時,還得先吃一點零食安慰自己才能開始(有時還吃了好幾天零食,才能專心~~)——所以我能了解關心這議題的朋友們,有時一頭霧水,有時不得其門而入的苦惱——但今天我還是在未吃零食之下,解釋了一點法律問題。
民進黨做為執政黨,如果不作為或無效率,當然要批評。然而針對同性權益的部份,如果以為修民法而非新訂法律就是騙選票,這在基本事實上,真的就弄錯了。修法是個過程,也是正在發生的歷史的一部份,還沒完成之前,誰也無法百分百保證不會有失誤。不過這個第一步,是對同志(平等權)的支持而非不顧,這還是要大大肯定的。